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以及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资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且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引导创新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等,以及其他主管项目部门规定可设置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用于补偿研究院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以及绩效支出。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研究人员的
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章 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
第四条 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经费的核定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基建、设备购置、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300万元(含)至500万元部分为20%;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三章 间接经费的支出
第五条 科研管理费由研究院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纳入研究院财务统一核算,其中3%上交研究院,2%由科研部统筹管理使用。
第六条 用于补偿研究院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纳入研究院统筹管理。自然科学类项目资源占用费(水电费)按项目总经费的4%提取。
第七条 绩效支出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发放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发放额度为间接费用中扣除有关管理费用和资源占用费(水电费)的剩余部分,但绩效支出不能超过间接经费的50%,剩余部分上交研究院。绩效支出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严禁课题研究无关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八条 科研管理费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组织科研项目或平台申报、科技奖励申报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术交流(报告)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护)费、图书购置费、宣传推广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其他交通费等。
第九条 研究院作为牵头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申报书(合同)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经费分配比例,合作单位的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间接经费占直接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按照到账经费总额和计提比例计提间接费用;项目经费分次到账的,按照每次到账经费数额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间接费用。
第十条 项目绩效发放。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申请绩效发放。
1. 绩效申请。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郑州研究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向所在科研部提交绩效发放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科研部审核。科研部会同财务部进行审查,发放项目绩效。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绩效发放。绩效费用已经发放的,经科研部认定需要退还的退还,退还的绩效上交研究院。
1. 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
2. 经院务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研究院声誉等行为的。
第四章 间接经费的监督
第十二条 间接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间接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