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地郑研院横项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12-10 14:20:24 浏览次数:218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研究院科技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承担的各类非财政计划资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第三条 横向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研究院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研部负责项目的合同审查、监督以及成果鉴定、专利申报、宣传推广等工作,代表研究院对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处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第六条 研究院科研部应根据本单位横向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承担项目监管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其承担横向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和过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院有关文件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科学研究,认真履行合同。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原则上使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拟定的技术合同范文本。

第九条 横向项目需要第三方合作的,需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分配、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项目委托单位,依照项目合同条款约定或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因项目实施发生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纠纷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属于研究院事业经费收入,应全部纳入研究院财务部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对于项目合同中已有经费预算的,按合同经费预算执行;项目合同中没有经费预算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按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部审批三级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管理费、绩效费和其他费用。

1.科研业务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管理费:研究院按实际到款金额的10%计提。其中6%纳入院级财力,用于研究院公共运行、各类资源占用与消耗的成本补偿;4%纳入研发中心财力,用于科研部对科研项目提供的条件保障补偿。

3.绩效费:指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核算的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费用。绩效费比例按合同预算执行,合同预算中无明确比例要求的,自行编制预算的绩效费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

4.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通讯费、相关税费等其他支出。其他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项目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征税费。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应按照预算开支范围列支经费,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研究院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

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1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科研部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批。

10-10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科研部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科研部科技工作负责人、财务部审核,研究院院务委员会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研究院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算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第四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后应及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合同未约定的由项目所在科研部负责验收或结题审核。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可根据项目需要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原项目续研和新项目预研的科研费用支出,严禁支出与科研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已经颁布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财务部负责解释。